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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2,no.1 第08版
專業筆壇
  大學整併之構思
  作者:會資系老師劉其昌 | 點閱次數:3130 | 推薦朋友 | 環保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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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我國大學校院數量過多,為因應少子化衝擊及教育資源有效整合,政府應有主導國立大學合併之必要性;從世界各國推動大學合併經驗來看,例如英國、澳洲及日本等,大學合併的確有助於教育資源有效運用及提升教學研究競爭力,且政府推動工具莫不皆有法律明文授權,輔以政策協助及經費補助方式主導大學合併。另我國私立大學亦將面臨少子女化衝擊而影響學校營運,私立大學校院亦開始思考通過合併等方式因應,以達到資源整合及提升競爭力之目的。

推動依據在國立大學部分原大學法第7條業已規定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報教育部核定,惟無明文授權政府推動合併權力。爰100年1月通過修正大學法第7條,新增第2、3款,其中第2款規定: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及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主導推動國立大學合併;另新增第3款規定,相關合併條件、程序、計畫內容等,由教育部訂之。期盼透過公權力加速整合高等教育資源。另基於確保參與合併學校之權利及義務,教育部業訂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就合併條件、程序、經費補助等訂定相關條文規定,並組成合併推動審議會,據以推動國立大學合併。

私立大學部分依「私立學校法」第2條、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及「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辦法」規定略以,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先行合併後,再進行學校合併。惟考量私立大學校院係屬私人興學範疇,且私立大學合併係由私校主動擬定合併計畫報教育部,現行法律架構下,教育部尚無強制私校進行合併權力。

考量國立大學校院合併,涉及兩校學術與行政單位合併及人員之重整,係屬校務重大事項,基於合併後之校務正常運作,教育部就政策上仍請兩校通過校務會議後始進行推動。大學合併須面臨新校名決定、教職員工生權益保障、教學與行政組織調整等問題,且學校缺乏危機感及校友對於學校的感情等歷史文化因素,致學校推動合併計畫難以通過校務會議;再者,各校參與合併,除寄望政府提供更多經費補助之外,往往期盼政府提供更多配套措施,如教職員優退、新增院系所及增加招生名額、增聘教師員額等,但礙於既有相關政策及法令限制,無法完全滿足學校需要。私立大學部分因私校合併涉及學校法人意願及後續校產移轉,且私立大學係屬私人興學範疇,政府並無強制權力,造成推動困難。目前有公立大學歷年推動合併成果如下:國立嘉義技術學院與國立嘉義師範學院於89年合併為國立嘉義大學、國立東華大學與國立花蓮教育大學於97年8月1日合併為國立東華大學、國立臺中技術學院與國立臺中護理專科學校於100年12月1日合併為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臺北市政府所屬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於102年8月1日合併為「臺北市立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及國立屏東商業技術學院於103年8月1日合併為「國立屏東大學」。私立大學合併部分有法鼓人文社會學院及法鼓佛教學院於103年8月1日合併為法鼓文理學院。

教育部已訂定「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鼓勵大專校院合併並提供誘因,包括招生名額:得於合併後總量內自行調整,如涉及跨縣市學校合併,同一學制內其名額有條件同意跨縣市調整流用、經費補助:合併後學校3年內私校獎補助額度,不低於學校合併前最近1年總額;合併前已獲得其他競爭型計畫補助,於計畫期程內照常撥付;並得針對學校合併計畫作專案補助。

私立大學部分持續推動原先合併審議會推動案件,如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與國立臺灣大學合併案;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與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3校合併案計5校2案。重新檢討「單一縣市超過2所國立大學且學生數低於1萬人學校」之合併條件。依據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第5條規定,教育部得考量以下條件,如學校之學術領域分布廣度、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學校自籌經費能力、學校接受評鑑結果、學校坐落地理位置、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校交流情形、學生實際註冊率及其他有助於整合教育資源及提升學校競爭力等條件後,擬具學校合併名單,並提送審議會進行討論。私立大學部分:為因應少子化衝擊,私立大學校院招生人數將受影響。私立學校因應模式包含:退場、轉型及合併等3種方式。未來學校若選擇合併方式者,教育部將依「大專校院合併處理原則」規定,協助學校合併之推動。

少子女化將影響大學校院學生來源、學校經營及學校辦學品質。爰此,教育部刻正研擬調整高教規模以降低少子女化對高等教育衝擊,如退場、轉型及合併等規劃;惟高教規模的調整,國立大學亦應於高教規模調整中扮演一定之角色,而非僅由私立學校承擔調整高教規模的責任。透過合併達到經濟規模及發揮1+1>2互補功效,甚至追求學校之卓越發展,目的係成為世界一流大學及維持國際競爭力,並成為國家發展、追求創新、人才培育的重要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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