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5 年 6 月 17 日
會資系老師/莊振輝
立法部門審議預算所採策略之研究
壹、前言
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或因分屬不同政黨,或因選舉恩怨,或因行政部門無法滿足或不尊重立法部門,致有立法部門退回預算案重編、拒絕審議預算、以凍代刪等情況發生。兩部門也可能有預算交易及預算自肥之不當情事。
貳、預算策略
立法部門有審議預算之權,在預算過程中常見之策略如次:
一、預算退回重編(budget return and restated)
立法部門認為行政部門所提出之預算案未符合法律規定,將之退回要求重編後再送。預算退回重編茲事體大,應有正當性始得為之。正當性係指行政部門違法編列,例如立法部門發現有預算外收入,違反《預算法》第13條規定,政府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預算。又如總預算之經常收入與支出未保持平衡,違反《預算法》第23條規定,政府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籌編預算權係《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賦予行政部門之法定職掌,若無違法行為,而立法部門予以退回重編缺乏正當性。
臺中市議會於民國93年退回市政府所編94年度總預算案,要求市政府在預算編列上主動讓步回應市議會要求。案經行政院主計處解釋,《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臺中市議會退回預算案在本質上已屬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不符合該法規定。縱使《地方制度法》並無上揭規定,市議會此舉仍缺乏正當性,違反《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行政、立法相互制衡之立法意旨。
二、拒絕審議預算(refusing to deliberate on budget)
立法部門並未將預算案退回行政部門,但不排入議程則無法審議,亦即消極的擱置不予審議。彰化縣北斗鎮公所於民國89年將所屬事業北斗農產運銷公司「90年度附屬單位預算」送請鎮民代表會審議,惟代表會俟年度終了均不予審議。預算審議權係《憲法》及《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立法部門之法定職掌,既是權力也是義務,立法部門拒絕審議預算並無正當性。本案解決之道應由北斗鎮公所依照《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審議,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就原提總預算案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於一個月內決定之;逾期未決定者,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本案行政院主計處曾以公文函釋,《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3項對預算案未及於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已賦予各機關得覈實收入及動支事項之法律依據。爰此,其符合預算執行原則之收支實現數得逕以實際收支數列帳處理,並據以編製會計報告。
三、凍結預算(budget freeze)
暫時凍結:立法部門作成決議,某機關或某一計畫經費應到立法部門報告後始可動支,預算暫時不能動支,因此俗稱為預算凍結。例如立法院審議104年度總預算案,作成決議:「行政院104年度編列之『委辦費』凍結部分預算,俟行政院針對委辦計畫執行之優先順序、必要性及預期效果,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可動支。」
預算解凍:遭凍決機關可行文立法部門請求排定時間做專案報告,經立法部門同意報告後,准予動支經費稱為預算解凍。
以凍代刪:立法部門收到機關公文後若不回函,或雖有回函但答覆時間再行安排,卻遲遲不予安排報告時間,則表面係暫時凍結預算,實則形同刪減預算,稱為以凍代刪。被凍結經費俟年度結束後仍無法支出由國庫收回。
四、預算自肥(budget enrich)
以不正當的手段圖利自己稱為自肥。預算自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狹義預算自肥:立法機關執掌法律及預算之審議,利用審議時增定或編列有利於自己之條款或經費,屬於預算自肥行為。部分國家例如美國,國會審議預算權力甚大,可以刪減或增加經費支出,也可調整或移動項目,形同重編總統所提預算案。部分國家之憲法或法律規定,議會審議算不得增加支出。例如我國《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議會採用迂迴方式先制定或修正法律,於法律中規定自肥條款。法律具有強制性,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應依法律規定編列該項經費。議員有時為顧慮社會觀感,不主動提案,與行政部門交易,由政府提案以交換議會之妥協或讓步。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6年訂定《臺北市議員退職金給與辦法》,規定任滿兩年之市議員離職時可獲優厚之退職金,用以交換議會審議通過市政府所提出之預算案及重大案件。議會雖然迅速審議通過,但消息傳出後引起輿論強烈抨擊。府會為卸責相互指責,市政府表示係應議會要求而提案,議會類似之勒索行徑並非第一次,市府配合提案是「將計就計」、「策略運用」,目的是讓臺北市民認清市議員真面目;議會則將責任推向執政黨議員。案經監察院調查結果,認為府會雙方皆有責任。
廣義預算自肥:任何機關利用職權之便,採取有利於己之行為均屬廣義之預算自肥。除立法部門外,行政部門也可能藉編製預算之權力自肥行政高官,司法部門可能藉解釋法律之權而自肥。立法院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刪除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秘書長等人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預算。案經在野黨立法委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該院第601號解釋略以,司法院大法官之俸給依《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等規定,係由本俸、公費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所構成,均屬依法支領之法定經費。立法院將之刪除與《憲法》第81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依法律不得減俸之意旨未符。本案大法官係當事人,作此解釋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五、預算交易(budget deal)
行政部門掌握國家絕大部份之行政資源,立法部門僅有極少之資源,雙方資源不對稱(resources asymmetry)。但議會握有審議預算之權力,行政部門則需要預算案通過始可執行,雙方各有所需因此進行檯面下交易(undertable deal)。行政部門釋出部分資源給立法部門,立法部門則讓預算案過關,稱為預算交易。預算交易有個別交易與整體交易之分,前者係個別議員與個別機關交易,例如某議員以不杯葛或不刪減某機關預算為條件,交換議員申請該機關之補助款或活動經費時獲得核准;後者係議會與政府交易,例如政府允諾編列議會所期待較多之經費,例如政府編列小型工程款專供議員申請,每一議員均有一定之額度,在此額度內提出申請均獲核准。
參、結語
行政、立法二部門若產生齟齬,互相杯葛,阻礙政府之運作及預算之執行,影響國家之建設及人民之福祉。立法部門應依法行政,不宜有拒絕審議預算、以凍代刪等情事之發生;除非違法編列否則不應退回預算案。預算自肥及預算交易須靠人民及輿論媒體監督,以遏止此種不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