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主計制度建制後特殊會計年度之研析
民國21.9.24制定《預算法》,會計年度明定採七月制。自《預算法》制定以降至98年底止共77年時間,其間所採會計年度有曆年制及七月制兩種,其中採曆年制者計27年,七月制者計32年,政府機關採七月制而國營事業採七月制者計18年。會計年度起迄時間及名稱更迭時會產生兩個相同之會計年度或無某一會計年度之情事。除會計年度改變之原因外,國家發生重大事故亦有肇之。茲以政府於大陸時期與遷台之後分別說明如次:
(一)政府於大陸時期
1.27會計年度僅有六個月:26.4.27修正公布《預算法》,自原七月制改採曆年制,其年度依民國紀元年次為名稱。修法前之26會計年度業已編竣,期間自26.7.1至27.6.30,修法後之27會計年度自27.1.1至27.12.31。27年度上半年已包括於26會計年度,27年度下半年之經常歲出預算,原奉中央頒示辦法,即以26年度預算延用之,不另再編。惟26年度歲出經常門預算數,國防最高會議決議二次緊縮,所有原預算之科目及數額,核與實際支出情形頗多出入,為便於查核與執行起見,乃以27年3月至6月份再度緊縮情形為標準,編成27年7月至12月之半年度國家普通緊縮預算。因此27會計年度僅有六個月。
2.二個37會計年度:37年修正《預算法》,會計年度並未改變,仍沿用曆年制,則為何會有二個37會計年度?主要係因配合實施憲政之故。《憲法》於35.12.25經國民大會通過,國民政府於36.1.1公佈,同年12.25施行。政府於36年籌編3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經行政院第八次臨時會議決議,37年將實施憲政,行憲後之國家施政方針,未便由過渡時期之現政府代為擬定,因此37年度無施政方針之擬訂,預算亦分上下半年度分別編製,稱為「37年上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37年下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3.二個38會計年度:38年度復編列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預算,亦與會計年度之修正無關,主因戡亂戰事情勢逆轉。大部分機關於37年末已開始向廣州播遷,未曾編送概算,縱有少數機關編送,又因金圓券惡性貶值,其所列支出急驟增加,而其時物價又變動不已,主計部初步估計收支差短極劇。經會商決定儘量削減歲出,或暫不編列,俟將來實際需要再行追加或分別專案核撥。
(二)政府遷台之後
1.二個43會計年度:42.6.2修正公布《預算法》,自43年起由原來之曆年制改採七月制,年度名稱依開始日所屬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42會計年度自42.1.1至42.12.31,修法後43會計年度自43.7.1至44.6.30。會計年度起迄時間更迭結果產生一個問題,43.1.1至43.6.30這六個月期間如何處理?當時採用單獨編造六個月之預算為一會計期間,自 43.1.1起,至43.6.30止。為與43會計年度有所區別,稱為43年上半年會計年度。
2.無48會計年度:47年10月間,當時執政之中國國民黨舉行第3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時,總裁蔣中正指示:「美國之年度計算方法,係將下一年度提前於上一年中間開始,是以1957年7月,即已進入1958年度,而我國目前黨政機關對於年度之計算,則係落後半年,因此至46年7月始進入46年度。此點對一般工作人員思想精神上之影響甚大,為振奮工作精神,養成提前完成各種工作計畫之習慣,今後對各個年度起訖時間之計算,可否照美國方式改正,應再加研究。」,並經中常會決議:「總裁指示,交行政院主管同志研辦具報」行政院主計處接奉上述指示以後,經過一再研究,原擬將《預算法》第十條條文內之「開始日」字樣修改為「終了日」或「結束日」較為簡單,但因「終了」或「結束」等詞彙未盡妥切,乃擬議作如下之修正:「政府會計年度於每年7.1開始,至次年6.30終了,以次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國營事業會計年度於每年1.1開始,至12.31終了,以當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並送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於48.8.12修正公布。修法後政府會計年度起迄時間仍採七月制不變,惟將會計年度名稱自原「依開始日所屬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修正為「以次年之中華民國紀元年次為其年度名稱」。47會計年度自47.7.1至48.6.30,修法後48.7.1至49.6.30稱之為49會計年度,故我國預算史上無48會計年度名稱。
3.十八個月之會計年度:87.10.29修正公布《預算法》,將原七月制改為曆年制。當時88年度預算業已編造審議完成刻正執行,自87.7.1開始至88.6.30終了。修法後89會計年度自89.1.1開始,同年12.31終了。會計年度起迄時間更迭結果產生一個問題,88.7.1至88.12.31這六個月期間如何處理?此種情況類似42年修法時所遭遇之問題,其解決方式則有異,採用編造十八個月之預算為一會計期間,自88.7.1起至89.12.31止。為與88會計年度有所區別,稱之為「88年下半年及89會計年度」,為我國政府會計年度名稱及期間之最長者。
◆ 主計制度建制後特殊會計年度及實施前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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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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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開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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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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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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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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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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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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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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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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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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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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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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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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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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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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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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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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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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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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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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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年下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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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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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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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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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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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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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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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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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年下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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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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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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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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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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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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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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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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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上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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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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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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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七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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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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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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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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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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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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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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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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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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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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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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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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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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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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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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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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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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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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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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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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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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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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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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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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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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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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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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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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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題檢討
如前所述,本條係因會計年度修改,為銜接新舊會計年度而定之因應性條文,下次修正《預算法》時若未再度更改會計年度,自可刪除。
肆、結語
政府會計年度改變無論曆年制改為七月制,或七月制改為曆年制,均將產生時間之落差,可編製一次6個月或18個月之預算以因應之。早期較為嚴謹,編製半年度預算銜接新、舊二個會計年度。現代預算觀念逐漸改變,預算改革之呼聲甚囂塵上,其中有學者提出二年度預算(Biennial budget),以節省預算編審與考核相關成本。我國亦受此風潮之影響,最近一次改變會計年度所產生之時間落差,改為編製一次十八個月之預算,迥異於過去作法。本條施行未幾,行政院隨即編造民國88年下半年及8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因此該條條文已無實質作用,惟可作為嗣後再有更改會計年度如何銜接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