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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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0 年 12 月 20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莊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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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行預算法第73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賸餘應即轉入下年度。該條條文之制定源於民國3年制定之會計法,迄今已近一個世紀,歷經多次修正後仍然存在,在我國現有法條中較為少見。
    一、民國3年會計法
  北洋政府於民國3年制定,本條於第12條第1項規定:「各年度歲計有剩餘時,應將剩餘之款,轉入次年度歲入。」當時民國肇建不久,內則北洋政府爭權奪利,相互傾軋;外則各省軍閥割據一方,常有將年度賸餘款轉入次年度繼續支用之情事,爰於會計法規範之。又國字之通用字頗多,例如「剩」與「賸」,當時使用「剩餘」文字。立法院直至民國62年3月13日第1屆第51會期第5次會議始認可「法律統一用字表」,並函請全國各機關查照辦理。該表共列42個曾見用字與統一用字,有關剩、賸二字統一用「賸」字。
    二、民國21年預算法
  國民政府於民國21年制定預算法,本條於第68條規定:「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經費之未經使用者,除得保留一部分以備清償尚未履行之債務外,應即停止使用。因前項情形而剩餘之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移充次年度預算之經費。」    當時政府會計之會計基礎採用現金制(cash basis),本條規定未使用之經費除得保留一部分以備清償尚未履行之債務外,賸餘之現金及其他流動資產移充次年度預算之經費,規定頗有瑕疵。一為機關與相對人已簽訂契約部分雖尚未發生債務,次年度廠商若履約,機關未將經費保留如何能支付?二為僅規定保留一部分,若有不足則無法如數支付。
    三、民國26年預算法
  國民政府於民國26年修正預算法,增列「尚未收得之收入」、「契約責任」及轉帳規定。本條於第62條第1項規定:「會計年度終了時,其國庫剩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歲入,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契約責任,應即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歲出。」修正後已有權責發生基礎(accrul basis)之意涵;按已發生數轉帳較原來僅保留一部分為佳。當時政府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終了日為12月31日,次年度總預算應於當年度12月1日由中央政府公布,因此無法編入次年度預算,乃採轉帳方式。惟轉帳加入下年度之歲入及歲出,將虛增次年度預算及決算規模,且同一筆收入或支出編列二次或二次以上之預算及決算,亦非所宜。
    四、民國37年預算法
  民國37年修正預算法,酌作文字修正,意義不變。將終了時後之「,其」改為「之」,另「歲入」、「歲出」分別改為「歲入預算」、「歲出預算」。
    五、民國42年預算法
  民國42年修正預算法,將會計年度「終了時之」改為「結束後」,「債務及契約責任」改為「債務或契約責任」。條文於第49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及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賬入加入下年度之歲入預算;其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即轉賬入加入下年度之歲出預算。」依決算法規定,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當時政府會計年度採七月制,會計年度終了日為6月30日,結束日為8月31日。
    六、民國46年預算法
  我國於民國76年解嚴之前,行政院一院獨大,法律之制定或修正絕大部分均由行政院提出,由立法委員主動提出者極少。前立法委員程烈等30人於民國46年提案修正預算法,僅修正第48、49、50等三條(現行條文第72、73、74條),本條為其中之一,提案條文為:「會計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應即轉入下年度。」提案說明為:「國庫司中央政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等。會計年度結束後僅須將剩餘現金等轉入下年度即可,國庫本身並無尚未收得之收入及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爰擬修正如上。」
  案經立法院院會交付預算及財政二委員會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時,崔唯吾委員認為國庫剩餘應與會計之「結帳剩餘」有所區別,提議於「國庫剩餘」之後增列「金」字,經委員會決議修正後通過。嗣提報院會審議,第二讀會時趙家焯委員提議刪除「金」字較為含蓄,經決議刪除後通過,第三讀會決議照第二讀會審議條文通過。與民國42年預算法相比,條文作大幅修正,刪除尚未收得之收入、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契約責任部分之轉賬規定。修正後已改正上述虛增預、決算規模等缺失,又國庫剩餘係轉入下年度而非下年度歲入預算。
    七、民國48年預算法
  民國48年修正預算法,僅修正會計年度一條條文,該條未修正。
    八、民國60年預算法
  民國60年修正通過之預算法,僅有行政院提案,立法委員並無提案。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擬刪除本條條文,其提案說明為:「關於年度結束後國庫剩餘之結轉,屬於國庫現金收支事項,應轉入下年度亦屬當然,除於國庫法內訂定外,本法內擬予刪除。」案經立法院院會交付預算及財政二委員會聯席審查,委員會審查時主席程烈委員認為:「會計年度結束是會計年度終了以後還有兩個月的時間,並不是年度終了錢就不付了,尚有兩個月的整理期間,整理期間玩了,會計年度才結束,如果年度一終了就把錢轉出去,有的錢就無法開支了,因此所謂國庫剩餘是包括預算內和預算外的兩種錢,同時這個科目也可以說是高度的財務收支原則,所以這一條不能取消,仍應保留。」經決議不予刪除。嗣提報院會審議,第二讀會時決議照委員會審查條文通過,第三讀會時吳延環委員提議將「剩餘」修正為「賸餘」,經決議照修正意見通過,另條序遞改為第67條。
     九、民國87年及嗣後之預算法
  民國87年修正通過之預算法,條文維持不變,僅條序遞改為第72條。嗣後於89年、91年、96年、97年均有小幅修正,該條條文均維持不變。
    十、結語
  法律之修正變遷有其時代背景,欲充分瞭解法條之意義及立法之意旨,研析歷次修正情形當有莫大助益,本文追溯預算法之前身、制定及11次修正,期望對國庫賸餘條文之瞭解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