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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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1 年 3 月 25 日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老師/劉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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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公務員的角色扮演

        務員是以人民身分為基礎,經由國家擇優選任,而直接或間接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一群人。儘管每一公務員所佔據的職務與從事的工作內涵或多或少都有不同,然而他們的身分都是一樣的。就公法的統治關係言之,都是國家的公民;就公法上職務關係論之,皆是國家的僱員;若就私法關係以觀,均是社會的個人。彼等與一般人民的差異,只在第二種國家僱員的身分而已。 
        所謂角色,是指一個人因佔據某種職務或與他人產生某種對應關係,而應恰如其分表現出其應有的行為分際。大致言之,角色可分為正式角色與非正式角色兩種,正式角色係因正式關係,即公的職務關係而來,非正式角色係因非正式關係,即私的身分關係而來。若依是否具有血緣親屬或僅具友誼情感區分,非正式關係復可分為原級關係與次級關係兩種。原級關係是指與生俱來、不可改變的對應關係,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即是;次級關係是指因後天互動與經營而建立的友誼關係,一般同學交往即屬之。要好的同鄉關係則是因有先天的地域做為基礎,加上後天努力經營始克有成;要好的同事關係則緣自於公的正式職務之互動,加上私的友誼交往,乃能持久;至於夫妻,原係次級關係經營的最高上乘,其親密程度甚至超越所有的原級關係。 
        公務員的職務類別與內涵既然各有不同,故其正式角色行為也會有不同。例如從權力分立觀點言之,司法人以獨任審判為主,其工作偏在聽與斷;立法者以合議監督為重,其工作偏重說與議;行政官以團隊執行為多,其工作偏向做,重點在規劃、決策與溝通。從層級地位觀點言之,高層是決定者,重在決策;中層是中介者,重在傳遞;基層是執行者,重在任務達成;與事件有關者扮演的是參與者或協助者的角色,若全然不受影響者則是旁觀者或陌生人的角色。從政府內部體系言之,每一公務員或多或少同時扮演著長官、部屬與同事三種不同的角色。這些不一而足的情形,正足以說明關係角色與多元角色的錯綜複雜,也讓公務員的應有角色陷入各說各話的境地。
不過由一般民眾的角度,向政府機關內部觀之,公務員至少要扮演下列五種角色: 
    (一)機關的代表者:公務員若因執行職務而對外有所接觸時,包括開會、協調、接觸民眾,都是代表本機關,必須顧及本機關的立場與形象。因此事先必須擬具處理腹案陳報首長,若超出簽准許可範圍或逾越授權處理權限,則必須立刻回報請示。此一機關代表的角色,並不因其職務高低而有不同,不過為符對等原則與重要性原則,機關所派外出洽公人員之層級,允宜適度斟酌。 
    (二)政策的執行者:除少數參與政策決定的政務官及高級文官,或單獨作成政策決定的民選首長外,多數公務員都只是政策的傳達者與執行者而已,本諸依法行政與服從命令的原則,必須遵照上級機關或直屬長官作成的政策決定,據以執行。職是,有效的執行與任務達成,即是公務員非常重要的角色行為之一。 
    (三)民意的溝通者:公務員站在公務治理的第一線,特別是基層公務員,如警察、社工人員、村里幹事等,直接面對人民,他們對於相關民意的掌握及業務的嫻熟,絕對超越政務官或民意代表。公務員除應將法令或政策規定充分轉達或教導一般民眾外,也應將執行過程中所瞭解的民意充分的向上級反應,乃能善盡民意溝通者的角色。 
    (四)公益的維護者:政府與企業的最大不同是,企業可以完全以利潤為考量,凡事追求績效,然而政府卻必須照顧弱者、追求公平正義、滿足多數者的期望,這也就是說政府施效,必須以公益為優先。公務員既是政府機器的組成分子,理該本諸法令與政策規定,在權責範圍內,努力維護公益,盡到公益維護者的角色。 
    (五)人民的照顧者:公務員所職掌之業務,其公權力、公資源與公利益之高低本各有不同。表面觀之,公權力高者如檢警調人員,顯然偏向對人民之管理或治理;公權力低者如社福人員、教育人員,則較偏向對人民之服務或照顧。後者本屬照顧人民的角色,固無論矣!然而前者也不乏服務與照顧的成分,因為對少數人的約束,其實就是要照顧多數人的權益與福祉,所以管人民最多的警察,才有「人民的保母」的美稱。為使國家的主人──人民,得到充分的照顧,公務員自應扮演好人民照顧者的角色。 
        總而言之,公務員因具有國家僱員的身分,所以在職權行使的正式角色,明顯的與非正式角色不同,也與人民的角色有別。公務員只有盡到機關的代表者、政策的執行者、民意的溝通者、公益的維護者與人民的照顧者等五種角色,才可說是一個優秀而稱職的公務員,無負國家選任與人民所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