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1 年 6 月 3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劉其昌
大專校院學雜費應否調整
一、前言
大專校院之學雜費收費標準與方式歷年來有主張,應採高額學雜費制度以價制量方式,樹立高門檻俾確保教學受教之品質,亦有主張可採低額學雜費制度以確保人人皆有平等之受教權,以達有教無類之理想。 以我國97 學年度至99 學年度大專院校學雜費調漲情形而言,97年度共有5 所一般大學3 所技專校院實施學雜費之調整(1.92% 左右)98 學年度、99 學年度則全面不調整,而民國100 學年度教育部長則剛宣示亦不調整,至於民國101 學年度是否確定不調整上漲則廣受全國教師學生家長之關注。
二、調整公式內容應否修正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 條之規定,教育部應參酌學校教學成本及受教者負擔能力,依行政院主計處每年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及受雇員工薪資年增率、或其他相關指標,核算每年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應公告之,其上限不得逾2.5%。上項基本調幅,遇行政院調整當年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時,教育部另行核算,並公告之。
目前專科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收取基準之調幅公式所計算之基本調幅,為以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占30%、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 實質所得) 占35% 、以及家戶可支配所得之年增率占35%。
本文認為上述之學雜費調幅公式之各項計算基準在項目中有所重複估算之問題,例如受雇勞工薪資年增率( 實際所得) 與家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即屬重複考量之項目,其次當消費者物價上漲,勞工及家長之實質薪資所得減少,家戶可支配所得亦下降,當勞動市場充分反應消費者物價之上漲幅度,而調整受雇勞工之薪資所得,再進而供作大專校院學雜費調整之基礎,難免有若干之計價重複現象,同時上述之調幅學雜費因素之幅度,基本上也缺乏社會公益與公平之考量,值得商榷。
民國100 學年度大專校院學雜費之估算,依上述公式核算之基準調整幅度,依政府機關資料估算為0.81%左右,據以調整之金額僅數百元,但由於近來物價不斷高漲,依目前社會之氣氛與經濟環境、就業條件、社會之衡平性、及明年初將舉行總統、立法委員之選舉等,此時並非大專學雜費之調整時機,因此政府之立場為傾向不調整大專校院學雜費而維持不變,以避免增加學生之就學負擔,以及可能之衝擊,當然這也有賴於所有大專校院之主事者能共體時艱,應強調教育為百年樹人之政策,教育非營利行為,教育不是以賺錢為辦學之目的、也非主要之目標,教育應有教無類全民皆可參與,受教權為上天賦予之基本人權。
三、101學年度應否調漲
由於近年來政府賦稅收入之持續超微,稅收成長情形明顯,國內媒體報導政府已決定在100 年下半年以追加預算方式,調整全國軍公教人員之待遇,屆時如果真的以3% 以上限來調整全國軍公教員工之待遇時,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必須另行核算101 學年度之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並公告之;若以100 年上半年教育部以公式所估算之學雜費基準調幅為0.81%,再加上100 年度下半年之軍公教人員待遇若全面調整3% 後,恐將造成全國大專校院學雜費再次面臨調漲之壓力,本文認為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中第5 條第2 項規定學雜費基本調幅應另行核算,第6 條第1 項( 遇調整軍公教員工待遇另行核算基本調幅),第7 條( 因遇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者,排除次一學年度不得再調整之限制),上述這些當發生軍公教員工待遇時,而必須牽涉及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的作法,其邏輯性實有待商榷,因為兩者根本毫不相關。
專科以上學校之學雜費收取基準不應完全考量辦學教育之營利獲益性、運作之市場機制、將本求利之私益功能,而應更加重視教育旨在培育優質之人力資源和國家資產,在目前各校校務基金尚有剩餘和政府長期不斷推動之卓越計畫、優質教學、和五年五百億等各項之計畫補助,以及高等教育可以縮短社會財富分配之差距,尤其在當今M 型社會財富分配懸殊下,各大專院校當思考學雜費調漲時,尚應多加考量大專校院所應負之社會責任衡平性,與時代之使命感,此外,大專校院學雜費之調漲尚應考慮社會之觀感、國家之競爭力與人民之接受度,吾人期盼可以營造出多贏之局面,而非皆輸之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