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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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1 年 6 月 15 日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老師/劉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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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公務人員倫理的本質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老師/劉昊洲
  倫理根源於情,是指人際之間如何應對相處的道理,通常與道德並稱為倫理道德。長久以來,一直是規範我國社會人心與行為分際的主要憑藉之一。
 
  近年來,因為「法律並非萬能」、「法律有時而窮」、「法律不入家門」的思想觀念紛然雜陳,在強調全國人民皆應知法守法之際,也興起一股遵守倫理道德規範的熱潮。公務人員倫理的倡導與重視,便在這一背景之下應運而生。

所謂公務人員倫理,簡稱行政倫理,或稱公務人員服務倫理、公務人員專業倫理、公務人員職業倫理;係指公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或日常生活中應如何與周遭的長官、同事、部屬以及一般民眾相處的人際道理;屬倫理道德的一部分,也是公務倫理之一環。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雖以依法行政為最高守則,但在合法範圍以內以及日常行為舉止等無涉法律規定的事項,則應以行政倫理為遵循準則,乃能合法又妥適的做好事情,從而提升政府機關正面形象,贏得人民之肯定與信賴。

  公務人員倫理既然如此重要,也受到如此重視,其本質自然也值得吾人特別關注。眾所皆知:行政倫理源自於傳統倫理道德,復參酌歐美的道德哲學,並採擷適合當代行政的內涵而得。其來源與組成不一,必然有其特殊的本質值得吾人探討。就個人管見所及,公務人員倫理的本質可歸納為下述六項:

 與法律規範不同:法律有具體的文字描述,較為客觀明確,規定的標準尺度較低,只以外在的行為與結果作為論斷的依據,一旦違犯,必然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惟公務人員倫理,除已被法律所吸收,即已法制化者,已與一般法律規範無異外,多數較為抽象空泛,雖有文字描述,卻甚為簡約,有時就會陷入個人解讀各有不同的困境;公務人員倫理所強調的是內心動機與行為過程,要求標準稍高,不過如有違反,頂多只是受到良心譴責、輿論批評與社會議論而已,並不會受到國家公權力的制裁。

 與公共利益有關:傳統倫理道德的內涵至多至廣,不過主要是以五倫關係-「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做為基礎,予以開展,在五倫關係中僅有過時的君臣關係及一半的朋友關係-因公的職務往來而建立的人際關係,係與公領域有關;其他三個半的倫理德目均屬私的範圍,故傳統倫理道德可謂偏向私領域、私關係的規範。惟公務人員職權之行使乃公領域之範圍,攸關公權力的貫徹與公資源的分配,公務人員倫理規範顯然偏於現代公共事務,自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

 與專業行規相似:每一種職業皆有根據其不同的職業屬性而發展出來的個別要求規範,所謂「行有行規」、「盜亦有道」是也。此一要求規範,重要者以職業法加以規範,如律師法、醫師法,並以行政命令加以補充規定;而廣泛的次要部分,則內化為各職業倫理的內容,為各職業的人員所共同遵循,例如律師倫理、醫師倫理即是。公務人員倫理其實就是公務人員的專業行規,與其他職業人員的行規,在屬性上並無不同。
 
   與道德良知契合:傳統倫理道德既然欠缺強制力的規範與制裁,所以一向強調良知與良心,重視內化與自律。公務人員倫理既在法律規範之內與之下,遵循與否,大體上並無違法可言,僅有是否妥適正當的論究而已;頂多只是行政責任,而不能上綱到法律責任。所以除外在課責機制外,也十分強調良心、內省與自律。顯然的,就實踐途徑以觀,公務人員倫理的要求與道德良知是契合一致的。

 與傳統價值不悖:傳統倫理道德係在既有的架構下,建構多數人的共識,藉以追求社會的穩定、秩序與和諧。公務人員倫理是現代的公務倫理道德,用在行政的界面與項目,扣除一些不合時宜的、純屬私關係的德目,仍有極大部分與傳統倫理道德重疊一致;也一樣追求機關內部的安定、和諧與秩序。職是,公務人員倫理與傳統價值並不違背。

 與社會共識合致:每個人的價值觀念皆有不同,縱然親如父子、母女、夫妻或兄弟姊妹們,彼此想法與看法仍然或多或少有所出入,這是多元紛歧社會的主要成因。在民主時代,這些不同的想法與作為,只要不損及公眾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基本上均應被尊重;不過為使社會能夠順暢的運作,仍然必須尋找眾人之間共同一致的共識,作為大家共同遵循的準據。

  此一共識,若係經由民意機關折衝妥協而快速建立的就是法律制度,若係經由社會長期演化而自然形成的就是倫理道德。公務人員倫理既是現代倫理道德的一部分,當然與社會共識合致。

  要而言之,本質雖然係藏於內,不易窺知,不過藉由一些外顯的表徵,吾人仍然可以略知掌握。公務人員倫理的本質雖然一樣不易瞭解,但透過對公務人員倫理不同角度的描述,其本質的掌握即呼之欲出。如上所述,公務人員倫理的本質可歸納為:與法律規範不同、與公共利益有關、與專業行規相似、與道德良知契合、與傳統價值不悖、與社會共識合致六點。明乎此,即能更進一步、更深一層的瞭解公務人員倫理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