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1 年 11 月 9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劉其昌
教育基本法之修正 重視教師與學生之權益
一、前言
在一般行政法律的概念下,政府大凡對於十分重要複雜的施政方針作為,或計畫策略皆會思考訂定一個基本法,俾與政府行政行為中之作用法有所區隔,目前我國已訂定有科技、教育、環境保護、原住民族……等七個基本法,教育基本法之訂定其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確立教育基本方針,健全教育體制。而我國教育施政之目的主張,人民為教育受教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情操、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理性思考、判斷能力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上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至於我國教育之方針為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體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重視人民教育機會之均等,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應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二、保障學生之學習權益,將不受霸凌壓迫納入保障範圍
我國教育基本法最近一次之修正為民國95年12月12日,並於95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當時主要修正基本法第八條與第十五條,以因應當時社會發展與教育環境變遷所需,最近半年以來各級學校之霸凌迫害事件,尤其在國民教育階段問題甚多,立法院立法委員翁金珠等人提出:鑑於調查顯示逾五成學童對校園安全感到恐懼,創六年來新高,其中學童最為憂心的是「暴力」、佔四十三‧二%,已連續四年居冠,比例甚至較去年提高七個百分點,顯見校園霸凌與暴力隱憂已不容忽視。而擔憂「被偷或被搶」的比率也高達三十三‧三%、擔憂「性侵害」者亦有二十一‧七%,暴力、搶劫和性侵都是屬於霸凌的範圍,顯示校園霸凌已達臨界點。為因應校園霸凌迫害事件頻傳,保障學生不受霸凌傷害,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國家除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外,並增列將不受霸凌納入保障範圍,以避免學生身心遭受侵害;換言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迫害,造成身心之侵害。學生於受教育學習過程,應有免於遭受任何霸凌迫害之權利,相信這是任何學校應有的基本,且重要教學之環境,也是全體學生家長們之期望,和現代教育之基本核心價值與重要意義。
三、增列教師團體為教育審議委員會之成員以保障教師之權益
有關教師組織工會權利之保障,見諸於國際勞工組織(ILO)第八十七號公約、第九十八號公約,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我國業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此外,為落實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之結社自由,及因應世界潮流,使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接軌,爰同意教師可組織及加入工會,讓教師有更多元的結社自由,行政院爰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條。
依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工會法,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教師會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基於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在教師組織更為多元之情形下,教師可自由參加任何教師團體,非僅限於教師會,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組成已包含教師代表,爰刪除教師會為該委員會成員之規定。
為因應教師可籌組產業工業、職業工會、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在教師組織更為多元之情形下,教師可自由參加任何教師團體,非僅限於教師會,且教育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已有教師代表,爰配合將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教師會」規定予以刪除,修正為教師團體,以因應未來實際教育發展環境之所需,重視各級學校之教師基本權益與實務上之必要運作,將使教育現場穩定運作,教師權利義務更為明確,並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教育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