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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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1 年 12 月 20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莊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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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之研析

國審計制度發韌於姬周,西周設「小宰」,職掌「 聽出入,以要會。…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所謂「聽」字係鉤考、審核之意。當時係以「聽取」會計記錄之方式進行審計工作 。無獨有偶,英文audit(審計)一字源自於audio,再源自於拉丁文audire,均為「聽」之意。審計人員之英文稱為auditor,法文稱為auditeur,兼有「聽者」之意。封建時代君王財產龐大,付託內務大臣代為管理,內務大臣定期向君王報告經管財產之增減變動情形,君王傾聽報告。君王若無暇細聽,則命他人代為傾聽,代聽之人稱為auditor,逐漸演變為今日之審計人員。審計於中外歷史之發展規律具有高度相似性。
一、審計之職權
 《審計法》第2條規定,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等。
二、審計機關之意義
 執掌審計業務之機關稱為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並無中央與地方之分,全歸中央政府執掌。《預算法》稱中央主計機關、中央經濟建設主管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等,唯獨審計機關未冠以中央名稱。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其他三機關隸屬行政院。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及中央地方均權制度,行政權與立法權由中央與地方分權,中央設行政院與立法院,各縣市設市政府與縣市議會,但司法、考試與監察三權並未分權給地方,完全由中央職掌,故無論審計部、審計處及審計室等均為中央政府機關,無需冠予「中央」二字。又各縣市政府主計室隸屬地方政府,主辦會計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派駐。除五直轄市主計處外,其餘縣、市主計處均非屬機關組織;而各直轄市審計處及縣、市審計室隸屬中央政府,且均為機關組織。《預算法》所稱審計機關係指審計部,地方政府準用部分則為各直轄市及縣市審計處、室。
三、審計機關首長
 《憲法》第104條規定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憲法》規定立法委員名額為113人,過半數為57人。審計部屬中央政府二級機關,機關首長稱為審計長,相當於部、會首長層級,屬政務官。依據《政務人員法》草案,我國政務人員之職務級別分為特任及政務一、二、三級,審計長之職務級別列為特任。《審計部組織法》第4條前段規定:「審計長依監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秉承監察院院長,綜理全部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四、審計部及其組織
 民國36年頒行《憲法》,明定審計權為監察權之一。全國審計機關均直接隸屬審計部,間接隸屬監察院。審計部內部設6個業務單位,執行法定職掌;設6個輔助單位,辦理支援服務事項。業務單位共設5廳1室,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輔助單位設1處5室,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人事室辦理人事事項,會計室辦理歲計、會計事項,統計室辦理統計事項,政風室辦理政風事項。
五、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
 審計部所屬審計機關可分成三種型態:
(一)辦理中央政府審計業務:原來僅有審計部辦理中央政府審計業務。台灣省精省後,該部於民國90年裁撤台灣省審計處,改設教育農林廳審計處;裁撤福建省審計處,改設交通建設審計處。
(二)辦理直轄市政府審計業務:臺北市審計處、新北市審計處、高雄市審計處、台中市審計處、台南市審計處等5審計處。
(三)辦理各縣、市及所屬鄉鎮市審計業務:基隆市審計室、桃園縣審計室、新竹縣審計室、新竹市審計室、苗栗縣審計室、彰化審計室、雲林縣審計室、嘉義縣審計室、嘉義市審計室、南投縣審計室、屏東縣審計室、臺東縣審計室、花蓮縣審計室、宜蘭縣審計室、澎湖縣審計室、金門縣縣審計室等16審計室。
六、審計制度之遞嬗
 武王伐商,建立西周,設天、地、春、夏、秋、冬等六卿。天官為六卿之總,設「冢宰上大夫」(上大夫曰卿)掌理國家財政支出、會計核算、審計監督等;地官設司徒掌國家財政收入。天官冢宰下設「小宰中大夫」,掌邦國財計與監察;小宰之下設「宰夫下大夫」執掌審計監督。春秋戰國時期建立上計制度,各級地方官廳對於所轄區域之人戶、田地之增減,財物、稅賦情形等應彙總編造成冊,逐級層報至朝廷,並逐級審查考核。秦漢設御史大夫掌監察權,包括財務及財物審計。三國時曹魏於尚書下23部,其中「比部」掌審查勾稽,號比部曹,其長官稱為比部郎中,掌內外諸司公廨、公私債負、徒役工程及勾用度物等。勾用度物類似今日之審計業務。兩晉、南北朝、隋、唐等沿襲魏制,仍設比部。宋代設鹽鐵、度支、戶部等三部勾院,執掌勾稽天下所申三部金、穀、百物出納帳籍,以察其差殊而關防之。宋神宗於太府寺下設審計司。元代於戶部下設提舉、提控、勾管、司計等官,職掌審計。明代設戶部管度支,稽歲會、賦役、實徵之數;設都察院,監察御史司稽查,多與審計攸關。清代襲明制設都察院,行使外部審計職權。
 民國肇造,國務院下設審計處,置總辦1人;並於各省設分處。民國3年改審計處為審計院,直隸大總統。民國14年國民政府設立監察院,掌審計職權,民國17年設立審計院,直隸國民政府;民國20年更名為審計部,改隸監察院;民國18年制定之《審計法》規定,審計部於各省設審計處,掌理各該省內中央及地方各機關之審計稽察事務。24年成立江蘇省、浙江省、湖北省及上海市審計處,嗣後逐漸增設省、市審計處。中央審計機關係指審計部,辦理在京各中央政府機關之審計及稽查業務;各省、市審計處稱為地方審計機關,直接隸屬審計部。值得注意的是,首都以外之中央機關係歸所在各省市審計處辦理,與現行制度迥異。
七、結語
 審計制度源遠流長,迄今已超過3,000年,對於杜絕舞弊有其貢獻。現代政府規模龐大、機關眾多,預算鉅額,審計更應發揮其功能,期使民脂民膏均能確實用於各項政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