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的原則
公務人員倫理,簡稱公務倫理或行政倫理,係指政府機關中的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務及與他人相處時,應該遵循的倫理規範。大致言之,公務人員倫理植基於傳統倫理道德,偏重於現代公共領域範圍,主要是要求公務人員在職業上的行為守則。由於傳統倫理道德可資做為公務人員倫理的內涵極多,所以現代公務人員倫理的範圍也就顯得十分龐雜與廣泛。
所謂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是指將原本屬於公務人員倫理規範的事項,透過國家的力量,轉化為以條文呈現的法令規範。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主要著眼於過程,而非實體。就本質而言,倫理道德與法律究有不同,故倫理道德應否法制化?能否法制化?歷來即有不同看法。易言之,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的問題,主要存在全面法制化、局部法制化與不應法制化等三種聲音。
為使規範更加明確、執行更具效力、更符法治潮流,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似乎是一條不得不走的道路,不過也因為本質不易法制、教條流於宣示,抽象難以執行,所以要全面法制化也有困難。最可行的乃是局部法制化,選擇有共識者、能與時俱進者、配合環境需要者,逐步緩進的加以吸收及轉化,使倫理規範轉變為法令規範。
申而言之,為使公務人員倫理事項在局部法制化的過程中能夠落實執行,下述四點原則不能不特別注意:
堅持人權標的:維護及尊重人權,既是普世價值,也是各國政府積極追求的施政目標。所謂人權,簡單的講,就是做為一個人所應該擁有的、不應被剝奪的基本權利,大致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平等權、財產權、受益權與參政權等。以平等權言之,公務人員倫理事項有時難免會有人情、等差與檯面下的考量牽涉其間,做為「潛規則」的一部分,其實已有不妥;一旦要轉化為公開的法令規範,更應注意到公平、客觀的尺度問題。易言之,在倫理法制化的過程中,完全要以正義公平的人權標準做為衡量依據,絕對不容許偏差。
透過民主程序:倫理規範之所以要法制化,主要是認為有此需要,卻又難有成效,故思藉由轉化為法律的途徑,強化其執行成效。此一目的固屬正當,不過在法制化過程中,一定要恪遵和平理性、多數參與、尋求共識、遵循程序正義的途徑獲得。因為民主與法治正如鳥之雙翼、車之兩輪,彼此相輔相成,不論法治之目的多麼崇高與正當,也絕不能以犧牲民主程序的方式去取得;相反的,也不能一味追求民主,卻踐踏法治的權威與尊嚴。
明確具體表述:倫理規範與法律規範基本上都屬於抽象的社會規範,不過相較之下,倫理規範更為模糊抽象,以致不易有客觀一致之標準。法律規範則以明確性做為其追求鵠的,雖也有些抽象,但已走下講台,可做為實務操作的依據;如有模糊或爭議之處,則可透過有權機關的解釋,得到解決。因此倫理規範如要轉化為法律規範,勢必要運用更多的、更具體的、更周延的文字去表述,方符法治之旨。
加強教育宣導:不論倫理規範或法律規範,都必須透過長期的教育及短期的宣導,讓眾人知道此一規定的內容,甚至是規定的背後因素與重要性,才能達到「知法守法」的目的,避免「不教而殺謂之虐」的憾事發生。倫理事項法制化後,意味著國家公權力的介入,此後不再是任意的遵守或選擇性的遵守,而是被迫的遵守。因此為減少違法者的人數,提高法規的執行效果,重複不斷的加強教育宣導,允有必要。
綜上所述,公務人員倫理事項法制化到什麼程度,目前固無定論,然而法制化的作為卻也不是可以隨意為之,而是有其遵循的原則。惟有注意這些原則,乃能確保公務人員倫理法制化的成功。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