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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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2 年 6 月 4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莊振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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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預算有關經費之研究

費若用於一般名詞,係指經常之費用或辦事之費用;若用於《預算法》專有名詞係指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與財務會計使用費用(expense)之意義不同,《預算法》第一章總則共27條條文中有11條定義預算專有名詞,其中第5條定義經費(allocations)並作分類。其中歲定經費與繼續經費之定義甚明,其執行並無窒礙難行之處,惟法定經費包括歲定經費與繼續經費,卻又與之並列,並不相宜。

一、經費之分類
    我國於民國21年制定《預算法》時將經費分為歲定經費、繼續經費與恆久經費等三種,87年修正《預算法》取消恆久經費另增定法定經費。經費之定義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照其得支用之期間分為下列三種: 歲定經費:歲者年也,歲定經費意指經費之支出期間限制於一年之內,例如各機關之人事費即屬歲定經費,只能於編列預算之當期會計年度支用,跨越會計年度則應停止支用,由國庫收回。 繼續經費:繼續經費係指依照法律或預算法定程序所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可以分期繼續支用之經費,例如完成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以上之資本門營繕工程,或經常門業務計畫。 法定經費:法定經費係指依照法律所設定之條件,於該法律存續期間內,可以按年支用之經費。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例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第一類至第六類被保險人,政府均應補助比率不等之保險費。政府補助保險支出係依據法律之規定,因此屬於法定經費。

二、歲定經費經核准保留者其支出不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若下年度仍未完成但已發生債務或契約責任,雖然罕見此種情況,仍可轉入再次年度繼續支用。歲定經費之支用期間以一會計年度為限,係權責發生基礎(accrual basis)而非現金基礎(cash basis)之概念。換言之,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並非指支付現金,若符合上揭第72條規定,經核准保留者可於以後年度支付現金。

三、日本規定
    日本政府之經費分為歲出預算、繼續費、繰越明許費等三類。 歲出預算:日本之歲出預算類似我國之歲定經費,其支用原則以一個年度為限。《財政法》規定,歲出預算經費於年度內發生支出負擔行為,因不可避免之事故,而未能在該年度內完成支出者,包括因該項支出負擔行為之工程或其他事業執行之需要,而必須支出之有關經費,得轉入下年度使用之。 繼續費:國家所辦工程、製造及其他事業,如其完成需要數個年度,有其特殊需要時,得估計經費總額及每年分攤額,經國會議決後最長可分5個年度支出,但另行編列預算經國會議決得延長其年限。此種性質之經費稱為繼續費。 繰越明許費:係「准許轉入經費」之意,日本《財政法》規定,政府預算因其性質或因預算成立後之事由,預計在當年度內無法完成支出者,得事先經國會議決,轉入次年度繼續支用。

四、韓國
    韓國預算制度甚多師法日本,有關經費種類參考日本分為歲出預算、繼續費、明示移越費等三類。 歲出預算:韓國歲出預算亦類似我國之歲定經費。其《預算法》有關歲定經費之本文與但書規定,類似日本《財政法》之規定,茲不贅述。繼續費:需數年始能完成之工程、製造及研究開發事業,應先估計經費總額及各年分攤額,經國會議決後最長可分5個年度支出,各年度所編繼續費於各該年度尚未支用金額可移轉至繼續費編列年度內使用。 明示移越費:明示移越費(specified carry-over funds)類似日本之繰越明許費,「明示」係於預算中明白列示之意,「移越」係移轉跨越之意。韓國《預算法》規定,經費之性質在其年度內預估無法全部支出時,若特別將其性質於預算中明示,經國會議決後得移越至下年度繼續支用。

五、我國與日、韓之比較
    我國之歲定經費相當於日本與韓國之歲出預算;繼續經費則相當於日、韓之繼續費。日本之繰越明許費與韓國之明示移越費,均需事先編列預算經國會審議通過,我國並無此種經費。至於日本與韓國之支出負擔行為,則類似我國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又日、韓並無法定經費名詞。

六、歲定經費、繼續經費與法定經費之相互轇轕
    《預算法》第5條第1項共3款,第1款歲定經費及第2款繼續經費,均有可能同時兼具第3款法定經費之性質,說明如次: 歲定經費:依本條條文規定,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公務員之薪資係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之規定,考績獎金係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均屬法定經費,惟亦屬歲定經費之性質,其支用應以一會計年度為限,當年度未支用部分於年度終了後,除奉准保留者外不得再行支用,應由國庫收回,以後年度應支付之薪資分別編列各該年度預算支應。 繼續經費:部分繼續經費係依據法律之規定而設,例如《基隆河流域整治特別條例》第5條規定:「為有效整治基隆河,改善排水防洪系統,其所需經費應循特別預算辦理,並得發行公債,不受公共債務法每年舉債上限之限制。」行政院依據該條例編列「中央政府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特別預算」,其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編列「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計畫,屬繼續性經費,91年度編列590萬元,92年度編列1億2,540萬元,93年度編列1億2,520萬元,94年度編列6,010萬元,合共3億1,660萬元,在該特別條例之存續期間內按年支用,故亦屬法定經費。
    本條既採列舉方式定義各種經費專有名詞之意義,其列舉之各款應各自獨立,互不相屬。惟法定經費包括歲定經費及繼續經費在內,轇轕不清,亦不符立法原則。經費之分類方式有多種,亦可分為法定經費與非法定經費,惟此種分類方式意義不大。

七、結語
    政府預算金額龐大,民國101年度中央政府編列歲出1兆9,388億3,904萬7,000元,償還債務940億元,支出合計2兆0,328億3,904萬7,000元。歲入編列1兆7,297億9,849萬8,000元,差短3,030億4,054萬9,000元,以舉借債務2,885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145億4,054萬9,000元彌平。中央政府超過2兆之支出預算,包括歲定經費、繼續經費與法定經費。各種經費之支用時間、用途與條件等均不相同,充分瞭解各機關所編列各種經費之意義後,有助於政府預算之籌編、審議、執行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