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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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體驗 2012 年 6 月 5 日 五專財金三甲/傅禹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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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萬花筒

了陳怡勝律師主講的智慧財產權專題演講,才知道到智慧財產權與我們學生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使用他人任何型式的資料都應該先行了解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才不會誤觸法律而不自知。
    老師演講中舉了很多關於智慧財產權的實例。就如學校這次舉辦超級偶像節目,裡面有很多同學們翻唱當今流行歌手的歌曲,這就涉及了歌曲的著作權,所以都得事先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翻唱、播出,這是在幕前觀看精采演出的我們看不到的辛苦。而最近為感懷歌手鳳飛飛規劃舉行的演唱會,主辦單位因許多歌曲的著作權不明,而可能因此無法舉辦。此外,過去新聞曾經報導,有個里民服務中心設有卡拉ok設備給大家唱歌娛樂,卻因為設備中的某些歌曲並沒有徵求演唱人同意,所以歌唱者可能因此而觸法呢!
    之後老師提到寫歌、寫曲、寫書,這樣的行為就產生了著作權,可以因別人使用這些歌曲或出版書來賺錢,即使是自己的臉也有肖像權。假如別人沒有經過我們同意而擅自使用,是可以對他提告的。曾有個人拍攝美麗的櫻花照片,竟被某知名超商逕予貼在他們的大門口當做宣傳照,攝影者因此向超商提告。還有個擅長拍攝鳥類照片的攝影者,他的身影經常出現在法院,因為他只要一發現別人擅用他的鳥類照片就立刻向使用者提告,有一次,有位學生未經同意就用了他的照片,他因此向該名學生索取高額賠償,但學生的家境並不富有,根本付不出這麼大筆的金額,學校甚至出面協調未果,觸法的學生也只能慢慢償還了事。所以,網路上的資源雖然豐富,在使用上卻必須非常小心,不能隨便下載別人的資料,否則可能會得不償失。
    「圖書館」是一個可以讓我們合理的使用資料的地方,根據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以只要符合相關法令的規定,在圖書館印製資料就不會有犯法之虞。
    此次講座真的讓我受益良多,老師舉了好多真實的例子讓我們可以很輕易的了解法律的規定,有了這次演講的知識,下次使用網路資料時一定要記得註明資料來源,並善加利用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