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2 年 6 月 8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莊振輝
政府預算第一預備金之研究
政府預算基本原則之一為禁止預算外支出,我國預算法採用此項原則,於第25條規定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預算為上一年度所編製,若於執行年度發生始料未及之事,事前並未編列預算或編列經費不足,則政府無法因應,因此世界各國普遍設有預備金制度以應不時之需。預算法第64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一、立法語句
立法語句由適用情況、適用條件、法律行為及法律主體四部分組成,茲研析如次:
(一)適用情況:情況係使法條生效之景況或場合,本條適用情況為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若非執行歲出分配預算之情況,例如執行歲入分配預算,並非本條生效之情況。
(二)適用條件:條件係使法條得以成立之作為及前提。本條之適用條件為經費不足,經費不足之前提係動支機關已編列計畫與預算,若未編計畫則無經費不足問題;或雖有編計畫但經費足敷支應則均無本條之適用。
(三)法律主體:法律主體係指可以或必須施行法律行為之人。本條之法律主體包括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機關、主管機關及中央主計機關。
(四)法律行為:法律行為係法律主體可以或必須施行之行為。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機關應以公函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應做核准與否之決定,若不予核定應退回機關;若予核定應通知動支機關並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中央主計機關收到備案後應通知審計部及財政部。
二、得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機關研析
(一)公務機關單位預算:預算法第22條明定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公務機關之預算型態為單位預算或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基金型態則歸屬普通基金。因此,條文所稱之「各機關」係指公務預算機關,僅有公務預算機關可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二)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公務機關若編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稱為分預算機關,除單獨編列分預算外,另以業務計畫之型態編列於上級機關單位預算中,亦可透過所隸屬單位預算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
(三)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者,其預算型態為單位預算,稱為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於預算法第18條規範之,現行實務並未編列。
(四)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型態為附屬單位預算,不得編列與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因為特種基金預算之編列與執行較普通基金具有彈性。例如《預算法》第87條規定,營業基金可配合業務量增減而調整收支,年度終了併入決算辦理。同法第88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但其中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
三、動支第一預備金之要件
第二預備金之編列係為應突發狀況與經費不足而設,第一預備金則僅因應經費不足而設,其動支應符合下列三項要件,缺一不可。
(ㄧ)動支機關之法定預算已核列計畫及預算:「遇經費有不足」之意為機關原已編列計畫與預算,惟在執行時經費不敷。若法定預算未列計畫及預算則非屬經費不足,不得申請動支。例如某機關甲計畫原編列1,000萬元,預算執行時需1,100萬元,不足之100萬元可申請動支;乙計畫原未編列預算,預算執行時需80萬元,不得申請動支。
(二)該項預算已作分配:各機關預算除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經費外,均應於實施前分配預算。專案核准動支計畫例如「國際事務活動」,其計畫之性質係拓展我國與外國之雙邊關係、鞏固邦誼、爭取加入我國尚未參加之主要政府間國際組織等。何時有此需要無法預知,因此不作分配預算,俟有實際需要由外交部專案簽陳行政院核准後動支經費。專案動支經費因未分配,並不符合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條件。
(三)執行預算時經費不足:機關法定預算雖已核列計畫,且其預算已作分配,若執行時經費並無不足,則不可動支第一預備金。
四、符合要件亦未必獲准動支第一預備金
政府運作如同個人度日,鬆緊視經濟環境而定。財政佳則寬列經費,財政窳則緊縮經費,仍可運作但須咬牙度日。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若經費不足,其因應之道有二,一為動支第一預備金,一為節約經費。若政府財政狀況許可動支預備金可也;若財政拮据則自當節約經費。因此,各機關縱使經費確有不足,也有可能未獲核准動支第一預備金。例如民國98年受世界金融海嘯之重大影響,行政院特頒布「中央政府98 年度預算執行節約措施」,其中規定第一及第二預備金非絕對必要,不得申請動支。又如民國72年因受世界景氣低迷影響,政府稅收銳減,產生大幅短絀情形。行政院經通盤檢討後擬定各項裁減經費,依據預算法第70條規定,呈請總統核定,自71年12月份(當時會計年度採七月制,72年度自71年7月1日起,72年6月30日止)起一切開支厲行緊縮,裁減各機關經費,其中第一預備金部分規定尚未動支數一律裁減50%。
五、問題檢討
本條僅規定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若主管機關擬動支,應由何機關核定,則未見規定。或曰應由該主管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例如經濟部動支由行政院核定。惟《預算法》所稱之主管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並非「行政」主管機關,而係「預算」主管機關,二者意義不同。例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屬三級機關,在行政層級上隸屬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惟在預算層級上則非該總處之所屬機關,二機關平行,均為單位預算機關,其預算主管機關同為行政院。換言之,於行政隸屬關係,公務人力發展中心除預算以外之事務均應陳報人事行政總處,再由總處決定是否核轉行政院。於預算隸屬關係,該中心並不隸屬人事行政總處,故凡預算有關事務,例如預算書表等均不須陳報總處,逕陳行政院即可。我國預算制度之「機關單位」分級與行政層級並不一致,致甚多三級機關單位預算,有關預算事務仍陳報所隸之二級機關單位預算,此與預算法第3條機關單位之設計本意並不相符,其癥結在於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分預算機關之層級設計出現問題。
六、結語
我國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二種,各有其設定之機關、數額與動支要件。針對本文所指陳之各級機關單位分級問題,政府宜檢討修正,俾行政層級與預算層級能相協調,當有助於預算之籌編、審議、執行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