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2 年 6 月 8 日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教師/劉昊洲
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的異同
人是有血肉、有思想、有情感、有生命的高級哺乳動物,每個人都單獨存在,但也與他人互動往來,可謂是人為社會組織的最小組成單元,不能再行分割。只要有兩個人以上,必然會有各種不同的互動方式,也一定會產生各種不同的人為社會組織。這些社會組織,有的只是散漫的、隨機的結合,不一定具有強烈的共同目的,如俱樂部、社區等;但多數均屬有機的聯結,具有明確的共同目的,也有一定的層級架構,如宗教、學校、志工團體、企業組織與政府組織等均屬之。
在現代人為社會組織中,企業組織與政府組織可說是最重要的兩種。他們不一定最大,但都是以工作為主的組織,有一群人在此工作,組織也有義務提供薪資報酬及其他相關措施,他們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兩具大引擎,分別代表公部門與私部門。兩者不僅有許多相近之處,也有明顯不同之處,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兩者相近之處
1.皆有組織依據:不論公私組織,皆有其名稱,其設立亦需有依據,而非即興為之,突然蹦出來,企業組織通常是來自於股東會、董事會或籌備會的決議,然後透過公司章程而設立;政府組織則是因政策需要,透過民意機關對組織法規與經費預算的審議而成立。兩者皆因有依據而設立組織。
2.皆負組織任務:儘管企業組織與政府組織的目的明顯有別,然而兩者皆為達成其明確的既定目標與一定任務而設,此一目標設定就是組織成立最重要的理由。如果不能達成其原先設定目標或目標已有變更,此一組織也就沒有存在必要。兩者皆擔負各該組織的目標,並據以轉化為職掌與任務,實無不同。
3.皆屬層級結構:為遂行組織目的,組織一定要以明確、穩定而有效的結構存在,其中最普通的就是層級節制體系,也就是韋伯所謂的官僚體系,這主要是方便上級權力的命令與監督運作,便於同級之間的協調聯繫而設。此一層級結構體系幾乎是全部政府組織的組成形式,也是絕大多數企業組織的組成形式,兩者並無太大不同。
二、兩者相異之處
1.組織目的不同:每一組織都有其不同的組織目的,大體上政府組織是為公眾目的而設立,包括公權力、公利益、公資源與公責任,其壟斷性與獨佔性均強,是典型的公部門;然而企業組織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追求企業利潤為出發點,兩者明顯不同。
2.組織本質不同:政府組織是構成國家法人或地方自治團體法人的一部分,本質上每一政府組織皆屬公法人的一部分,不過因「政府一體」而連結在一起;而企業組織的本質是營利性質的私法人,每一企業組織就是一私法人,彼此均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在「法律保留」的法治原則下,法律對政府組織有較高密度的規範,規定的事項較多也較細。相反的,對企業組織的規範只有民法、公司法等少數法規,基本上也是屬原則及重要事項的規定,其餘皆由組織自行規範。顯然的,兩者有所不同。
3.組織設置不同:組織的設置程序大致由上而下,不過政府組織的設置一定要經過立法院或同級民意機關之同意始能設立,從草擬、籌備到正式成立,費時較久;然而企業組織只要股東會、董事會或籌備會的同意即可,其設立較快,變更也較快。就組織設置而言,兩者自有不同。
4.組織監督不同:政府組織的監督明顯高於企業組織,除同一組織內部的人事、會計與政風監督外,來自上級機關、議會與媒體的監督也是如影隨形、無所不在,另外考試監督與監察監督,亦有其特定功能,不可忽視。然而企業組織的監督,主要來自於監察人、股東會,至於主管機關僅得就職掌事項予以合法性的監督,其組織監督顯然較為寬鬆。
5.組織發展不同:隨著業務的增加,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都可能不斷的成長,然而政府的因應調整往往較慢,其成長亦有極限;至於企業組織的成長卻沒有任何限制,甚至可以發展成為跨國大企業。同樣的,政府組織被精簡及裁併的例子不多,然而企業組織因經營不善而關門的實例卻不勝枚舉。就組織發展言之,兩者明顯不同。
綜上述之,政府組織與企業組織同屬組織性較強的組織,兩者皆應有組織依據始能設立,皆為層級節制體系的結構型態,皆負有一定的組織任務。然而在組織目的、組織本質、組織設置、組織監督與組織發展等方面,彼此明顯有別。明乎此,則兩者之異同,已能了然於心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