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2 年 12 月 4 日
會計資訊系兼任老師/莊振輝
政府預算專案動支之研究
一、前言
預算案經完成法定程序後為法定預算,原則上僅需遵照《預算法》及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即可支用。但在特定情況下尚需經一定之程序始得動支,稱為「專案動支」。專案動支有專案報告後動支、專案核准特定計畫之動支、專案核准列為準備之動支等三種:
二、專案報告後動支
《預算法》第52條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立法院雖審議通過預算,惟若附加決議「機關需赴立法院報告或說明後始得動支」,則該機關應照決議辦理。例如立法院審議97年度經濟部水利署預算案,作成決議:「…『水資源規劃及管理』編列3億0,419萬5,000元,本計畫主要係辦理水利工程規劃、水資源規劃、蓄水庫安全管理維護、水資源營運…等,然本計畫長期以來編列鉅額款項,經費大多淪為籌辦會議、委辦及補捐助等,對整體水力資源規劃,及經營成果有限。爰此…凍結三分之一,俟該署向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聯席會議(立法院原有委員225人,設12個委員會,自民國97年第7屆起減為113人,委員會縮減為8個。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改為經濟委員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併入財政委員會,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改為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提出說明後,始得動支。」經濟部於97年2月25日行文立法院略以已備妥相關資料,請列入議程以利專案報告。聯席會議於同年6月16日舉行審查會議,決議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三、專案核准特定計畫之動支
我國採計畫預算,先擬定計畫並估計完成計畫所需之經費後據以編列預算。部分計畫之性質較為特殊,或無法事前預知,或難以估計各機關確切金額,或發生與否並不確定,因此先匡列一筆經費,各機關於執行預算時若有實際需要,專案陳報行政院,經核准後始得動支。
1.涉外事務:外交部涉及對外事務之計畫,例如「國際事務活動」、「國際會議及交流」等科目。編列預算時無法預知協助與援助友邦之計畫及金額,需俟執行時視實際狀況而定,例如邦交有變為鞏固邦交,或友邦要求協助與援助等情事,由外交部專案簽陳行政院核准後動支。
2.統籌科目:此種預算科目若由各機關分別編列,其實際需要數與預算編列數之差距較大,受限於《預算法》第62條規定,機關與機關之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有賸餘之機關無法移轉給不足之機關,因此編列統籌科目,由業務主管機關統一編列,並排除流用之限制規定。各機關凡有需要者可依規定程序申請動支,統籌科目之設計係預算編列技術。目前中央政府總預算內設統籌科目者計有學校教職員暨社教機構聘任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公教人員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給付(包括公務人員殮葬補助、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付、公務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慰問給付等共編列)、早期退休公教人員生活困難照護金、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科目。
3.預備金:《預算法》規定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與第二預備金,分別編列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及總預算;另於總預算中編列災害準備金,均屬預備金性質。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可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後動支第一預備金。各機關之原列計畫費用若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或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或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經行政院核准者可動支第二預備金。若發生天然或人為災害,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可動支災害準備金。102年度總預算案編列第一預備金21億0,337萬1,000元,第二預備金80億元、災害準備金20億元,合計121億0,337萬1,000元。
四、專案核准列為準備之動支
《預算法》第69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報告,或實地調查結果發現該機關未按季或按期之進度完成預定工作,或原定歲出預算有節減之必要時,得協商其主管機關呈報行政院核定,將其已定分配數或以後各期分配數之一部或全部列為準備,俟有實際需要,專案核准動支或列入賸餘辦理。經費被列為準備之機關,若嗣後確有實際需要,可敘明實際需要之理由及擬動支金額,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前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再循分配預算程序辦理。但有特殊情況逾期申報者,得敘明理由循序辦理。
1.被審核機關若為主管機關之處理:若主管機關有本條所規定之情事,依本條之意旨,中央主計機關逕與主管機關協商,若主管機關不同意,中央主計機關得敘明事實,逕陳行政院決定。當然,主管機關若有不同意見,亦可說明理由函陳行政院請免予列為準備。在不影響兩機關之和諧下,或可採會銜(二機關共同銜名行文)方式,兩案併陳,由行政院作最後決定。
2.申請與核准動支金額:機關專案申請動支金額未必與原被列為準備之金額相同,而係視申請時之實際需要;又主管機關核轉及行政院核定金額亦未必與申請金額相同。例如某機關原經行政院核定列為準備10億元,嗣後專案申請動支6億元,主管機關核轉4億元,行政院核定3億元。
3.被列為準備或賸餘之經費無法流用至經費不足之機關:上述《預算法》第62條規定,機關與機關之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因此預算執行績效不彰,某機關被列為準備或賸餘之經費無法流用至經費不足之機關。
4.列入賸餘辦理之研析:賸餘有經費賸餘、歲入歲出賸餘、總決算賸餘、歲計賸餘、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國庫賸餘等多種意義。本條所稱之賸餘係指經費賸餘,然與其他賸餘絲縷相連。經費賸餘結算入歲入歲出賸餘,再計入總決算賸餘,列入歲計賸餘後累積為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依據《會計法》之規定,政府會計基礎(accounting basis)除國庫採現金基礎(cash basis)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基礎(accrual basis)。因此普通基金採權責發生基礎計算經費賸餘等各種賸餘,國庫則採現金基礎計算國庫賸餘。
五、結語
國家總體資源有限,各機關、各政事、各計畫須競逐預算資源,行政院籌編預算與立法院審議預算時常見各機關積極爭取預算,嗣預算通過後並未積極執行,致有績效不彰而被列為準備之情事。囿於《預算法》第62條規定,機關與機關之間經費不得互相流用,因此某機關被列為準備或賸餘之經費無法流用至經費不足之機關,不利政府總體施政。各機關應改變以往重編審輕執行之傳統觀念,積極控管執行預算,避免有《預算法》第69條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