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4 年 4 月 30 日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老師/劉昊洲
公務人員值班要素初探
值班,對公務人員來說,是個經常聽到的名詞,卻也是個不太熟悉的概念。早期因為交通不便、通訊不發達,各機關為處理例行性、臨時性、突發性事件,通常於非上班時段都會安排值班人員,在辦公場所待命工作;不過晚近因交通資訊便利、保全警衛興起,除與民眾關係較為密切或有特殊需要的機關外,多數機關已取消值班措施。所以有人可能經常要值班,有人可能從來沒有值過班,其差異不可謂不大。
值班,係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為處理本職以外事務而在辦公場所指定地點待命工作之情形。這只是通稱名詞,而非法定或固定名詞,亦有稱為值日、值夜、備勤或值勤者。此乃因值班並無法律規定,而係各機關本於業務需要,以行政規則自行訂定,如新北市政府訂頒之「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職員值日要點」即是。所以值班非屬公務人員普遍的法定義務,而係各機關自行要求的行政義務。
大致言之,公務人員值班之要素有下述5點:
1.人的要素:公務人員值班應依長官排定的輪值順序,本人應親自按時到班;如臨時有事,雖可與人交換或請人代班,惟仍應以本機關同仁為限,且應向權責長官事先報告或事後報備。
2.時的要素:值班原則上於非上班時間實施,通常分為值日與值夜兩種情形,值日係於假日白天或平常日上班前、中午休息與下班後輪值之,值夜則係於假日或平常日夜晚輪值之;公務人員應依長官排定輪值表準時值班。如上班時間於服務台、值班台或總機輪值,雖或以值班、值勤稱之,但並非嚴格的、真正的值班。
3.地的要素:值班必須於長官指派之辦公場所適當地點為之,此一地點通常位於大門口警衛室、服務台或其他較能觀照全機關之地點。各機關規定地點雖不一致,但多數不同意在自己所屬單位的辦公室值班。
4.事的要素:值班是在機關待命,處理本職以外的相關事務,屬於例行性、臨時性、偶發性的事情。如升降旗、收發信件、巡邏、開關大門、廊燈等,並應如實填載值班紀錄。在不妨礙公務處理之餘,自可處理自己事務。
5.報酬的要素:值班雖係公務人員的義務,但各機關往往也會視預算經費,酌給值班費、誤餐費、交通費或核給補休假等。雖然各機關報酬標準與支給情形,並不一致;惟同一機關人員均依同一標準支給,不因職務高低而異。
由上所述,可知值班與加班雖然近似,實則不同,兩者有異有同。其同者,均在法定上班時間以外,奉派處理事務,仍受層級節制,均屬義務,但應給予合理補償;然而在法令依據、工作性質、時數限制與酬報方式等方面,仍有明顯區別。
就法令依據言之,加班有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依據,但值班係依各機關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辦理。就工作性質言之,加班之工作與本職有關,屬執行職務範疇,具有積極性、急迫性與專屬性;但值班之工作通常與本職無關,旨在處理例行性或因應臨時性、突發性的事情。就時數限制言之,加班以小時計算,除特殊人員經核准者外,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值班乃依排定之值班表輪值,通常以日或夜計之,沒有時數限制問題。就酬報方式言之,加班係發給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四者擇一,如支領加班費,係按其俸給總額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故每人支給標準不一;值班則兼給值班費(或誤餐費、交通費)與補休假,兩者併給,每人支給標準相同,屬津貼性質。
要之,值班明顯與加班不同,自不宜混淆不分。雖然現在仍保有值班措施的機關係以為民服務或有特殊需要的機關為主,機關數量並不多,相對的參與值班的公務人員人數也不多;但這不代表值班的功能已經下降,而是說明隨著環境的變遷,各機關已考量其特性與需求,相應做出調整。吾人相信:對這些機關而言,值班仍有其重要意義;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值班措施也一定會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