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動態
2014 年 5 月 27 日
會資系老師/劉其昌
校園內擔任研究計畫
目前在大學校園內學生兼任研究計畫專、兼任助理之樣態與工作內容有研究助理: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協助相關研究調查、實驗、搜集與整理資料及報告撰寫。教學助理:在授課教師指導下,於課前、課中、課後從事與教學活動相關之學習與協助。研究計畫臨時工:在教師督導下進行研究工作相關協助工作。以及工讀生:協助學校相關單位或者計畫之行政庶務工作。學生及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基於學生兼任助理之勞動事實,應全面認定為僱傭關係,要求大專校院為學生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並保障其勞動權益,惟學校則認為兼任助理係以學生身分參與研究計畫執行,其性質係屬教育學習之一環,與有對價之僱傭關係有別。雙方看法歧異,而係爭之僱傭關係認定雖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惟所涉教學與學習,卻非僅以全面僱傭關係之認定即可解決,其對於師生關係中角色的轉變與調整及學生學習機會的影響與衝擊亟待評估,須為通盤整體之考量以兼顧全局。
有關大專校院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包括是否納健保),取決學生擔任兼任助理與學校或教師間是否認定為僱傭關係,依據大專校院的看法認為兼任研究、教學助理及研究計畫臨時工係以學生身分參與研究計畫執行與教學訓練,俾使學生具備未來擔任教師、研究人員等相關能力,為大學教育教學與研究能力之養成,其性質係屬教育學習之一環,學生兼任計畫研究助理為獎助學金性質,非勞務對價關係。
其次學生代表及高教工會的看法認為學生擔任各類兼任助理,均屬具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與對價關係,無論從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學生與校方構成僱傭關係。勞委會針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籌組國立臺灣大學工會之訴願乙案,其對僱傭關係有無之判定標準,向以人格之從屬、勞務之從屬、勞務之對價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為依據,要求臺北市政府針對臺大學生籌組工會乙項,應實質認定其發起人是否具有人格之從屬性及經濟上之從屬性,並據以認其間是否具有僱傭關係。
教育部指出政府有關單位支持學生任何法定權益,包括大學法、勞動、經濟相關法規,在確保教學學習品質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前提下,協助校方與勞政單位共創法令執行環境。有勞動就有權益,協助勞政單位落實學生勞動權益,不容任何折扣;教學學習為校園核心活動,其他僅為支持行為,而勞動與學習關係可以共存,雖不能因而傷害教學、學習,但學校須重新檢視相關支持行為的必要性及合法性。
勞委會於102年7月4日召開「學校兼任助理勞務型態及契約關係研商會議」,針對學校與兼任助理是否為僱傭關係,重申需依個案認定。教育部將請學校配合教學、學習相關支持行為之必要性及合法性,重新檢視兼任助理之內涵、以及學習與勞動的分際,並訂於學校規範中,以期教學、研究、學生學習及勞動權益保障取得平衡。在確保教學品質與保障學生權益的原則下,教育部將與勞政有關單位共同合作,積極協助並督導大專校院確保兼任助理之學習及勞動權益,支持學生學習權益及其他在學校一切法律保障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