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報導
2014 年 6 月 5 日
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老師/劉昊洲
權力與能力
權力與能力二者俱是眾人喜歡的抽象物,雖有一些相似性,但並非同義詞,其概念亦有不同。人人追求權力,但受限於職務與資源,得者幾希?人人充實與提升能力,卻不必侷限外在客觀環境,故皆可能達到。正常言之,具有權力者,如有足夠能力,即能施展其權力,帶來更高的績效與成就;但如能力不足,未能運用其權力,必將造成無法控制或欠缺效能的崩壞局面。所以,從實然面講,有能力者不一定有權力;但從應然面講,有權力者一定要有能力,始能服人,也能成就一番局面。
所謂權力,乃指有所憑藉而能使他人服從的力量。申言之,因個人具有某種身分、地位或職務,因而能夠要求相對人履行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力量,相對人必須忍受、順服、聽命、遵守,否則即是違反義務,必然受到懲處的結果。權力的面向包括指揮、命令、管理、監督、控制等項;最容易展現權力之處,莫過於組織中上對下的關係與公務員的執行職務過程。在組織中,只要長官的命令內容不違法,且屬長官職權範圍與部屬職掌事項,部屬即有服從之義務。依法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乃直接或間接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相對人站在人民的地位,自負有服從的義務。職是,不管任何人,開車經過警察臨檢處,皆是以人民的身分出現,自有配合受檢的義務;這時除其直屬上級長官可以指揮,有權監督者可以行使監督權外,其他人員皆無權干預,否則即有妨害公務之嫌。
以憑藉為據,權力可分為正式權力與非正式權力兩種。前者乃體制上的權力,亦即職權,傳統的權力範圍係以此為界限;後者乃體制之外,因學識、技能、品操、財富、聲望等因素而使他人願意聽從的力量,即所謂的影響力。唯不論那一種權力,都是強者的工具,所以權力不須保護,權力需要的是負責、是監督、是制衡。在民主國家,權力愈大者,其責任愈重,所受的監督制衡也愈大。
所謂能力,是指具有本領而能完成事情或達到某種程度的力量。申言之,因個人具有學識、體能或技術等方面的相對優勢,因而較諸他人更易達成目標的力量。廣義的能力包括品德操守,以及影響或改變他人的力量;能力的本質不僅是門檻的跨越,資格或條件的具備,更重要的是能量與力量的展現,是實力的表象化,有時也會轉化為競爭力。就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能力莫如生活能力、學識能力、人際能力與工作能力等;但就高階人士而言,其領導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危機處理能力、控制能力無疑更為重要。語云:將帥無能,累死三軍。西諺亦云:由一頭獅子帶領一群綿羊,最後會變成一群獅子;由一隻綿羊帶領一群獅子,最後會變成一群綿羊。正說明領導能力的重要性。
能力係以實力為基礎,因表現或展現而外露。就工作能力言之,不同的職務需要的能力各有不同,越重要的職務越需要強大的能力;事務官需要的是專業能力,政務官強調的是通才能力,平常之際固不易展現能力,但遇到狀況,其基礎本質與因應處理的能力如何,即一目了然。股神巴菲特名言:「海水退去,就知道誰沒穿褲子」,正是此意。如果由沒有能力或能力不足的人佔據某一重要職務,就是尸位素餐,那是國家社會的大不幸;只有由能力高強的人擔任合適的職務,始能長才大展、游刃有餘,國家社會也因而受惠。能力的重要性由此可一般。
綜上述之,權力存在於組織或社會中,來自於追求,與責任相對應,必須接受有權者的監督與制衡;能力植基於個人,來自於充實,以實力為基礎,必須接受外界的檢驗與測試,兩者皆因對外展現而外露。就過程而言,吾人應先以能力獲取權力,再以權力施展能力。最好的理想情況是有權力者皆有能力,有能力者也能取得權力;但遺憾的是,在社會現實中,有權力者未必具備能力,而有能力者亦未必能得到權力,因而你爭我奪,各有盤算,互不相讓,至死方休,那絕對是國家社會的大不幸。吾人應引以為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