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筆壇
2014 年 11 月 6 日
●會資系老師/劉其昌
少子女化與私立學校的退場機制
依據內政部民國100年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得之出生人口數可發現,我國人口出生率在70年為23A至77年減少至17.24A92年降至10.06A至100年11月,則僅剩7.67A可見少子女化情況之嚴重性。據此推估我國少子女化現象,各級教育市場之容納量,至102年起,後期中等教育階段必須面對生源不足的艱困考驗;而至105年招生問題更將擴及大專院校。
少子女化對各級學校之影響與衝擊可歸納為下列三點: 學校招生缺口,少子女化之衝擊仍導致部分學校嚴重面臨招生不足之困境,亦影響教育資源運用之效益。 教育品質危機,在整體生源逐漸萎縮的同時,各校所必須面對之財務危機及校際招生競爭必然增加,尤以偏遠地區及私立學校最為嚴重。 學校經營管理危機,在整體生源減少的同時,各校招生缺額逐年提高,若學校未能妥善擬具因應之財務規劃,恐將直接衝擊學校之經營管理並產生營運危機。
為因應人口結構改變所帶來之少子女化衝擊,及可能衍生之學校經營運作問題,政府依據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私立學校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及其校分部專科部高職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教育部輔導私立大專院校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其目的在於確保學生受教權獲得保障,對於經營出現危機的學校能主動介入協助,並保障教職員基本權益,如確定學校無法改善或維持基本辦學品質,才會採取停辦及其他後續之措施。
針對私立學校法部分政府已於該法之第7章專章明定私立學校及法人之合併、改制、停辦、解散及清算等事項,復依新修正之私立學校法第67條至第76條,容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改制、合併、或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事業,解散後賸餘財產捐贈其他學校,已建置適當法源輔導私立學校依自身條件主動申請停辦、合併、改辦或解散;對於招生情況不佳、經營出現困難之私立學校,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亦必須實施積極輔導措施,以期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建立優質化教育環境及促進學校資源於退場後能有效運用,並明定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除合併之情形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目的之團體,以保有私立學校之公益性。
為確實了解學校經營狀況,輔導各校能順利發展、轉型及退場,減輕學校因退場對教育與社會產生之衝擊,教育部依據私立學校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之高中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高中高職學校評鑑實施方案等相關規定,業訂定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並賡續於98、99、100及101年度辦理高中職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工作。
對於招生困難、經營不善或學校評鑑未達標準之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方案辦理發展輔導(300-599人之學生總數或學校評鑑4等)、轉型輔導(100-299人之學生總數或學校評鑑5等)及退場輔導(未達100人之學生總數或校務評鑑建議須退場或財務不佳或欠薪或違法或自願退場)等三項措施;政府除依上述條件主動積極、循序漸進等原則協助外,學校亦可依實際狀況,主動提出申請輔導協助。
政府對私立學校的退場機制首重改善私立學校經營處境,包括 行政介入輔導學校改善,組成專案輔導小組到校訪視,並要求學校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專案輔導小組將督導並協助學校執行改善計畫; 適法處理1.輔導改善已有成效者持續追蹤,協助學校校務推動與發展。2.輔導改善未具成效者得依私立學校法第70條第2項規定命其停辦; 維護教師權益1.組成專案輔導小組以責成學校改善。2.研訂私立學校不得任意減薪之處理方式。3. 研議成立平臺,以提供相關職缺資訊; 保障學生受教權益1.就現行在校學生方面,確保學校停辦或改辦後,學生能順利銜接就學,並將衡量學校原學校之學習情形,必要時由承接學校施以補救教學,以利課程銜接。2.就已畢業學生方面,承接歷年學生學籍資料,讓停辦學校之畢業生屆時能有申請相關學籍證明之管道。
最後積極輔導私立學校法人轉型發展,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研商學校法人轉型為教育、文化及社會福利相關機構之非營利財團法人,如基金會、職業訓練機構、社區學苑、老人學園、托嬰中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體育運動中心、私人圖書館或藝術館等具體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以推展或辦理與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提升學校法人資源之再利用,並得以回饋社會,維護其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