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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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4 年 12 月 8 日 通識中心老師/劉昊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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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倫理道德的共通性

律、宗教與倫理道德三者都是當代維繫社會體制的主要支柱,抽離這三者,人不再是人,國家也不成其為國家。不過這三者在不同國家社會所佔的比重並不相同,在民主法治國家,一切依法而治,法律當然最重要;在中東回教國家、西藏地區,「政教合一」,宗教就是國法,就是一切,宗教無疑最為重要;然而在我國古代社會,崇尚孔孟儒家之道,倫理道德則佔有最主要的地位。事實上這三者所代表的意義亦有不同,法律代表的是國家全面的公權力,宗教代表的社會部分人心的信仰,倫理道德代表的則是社會普遍的良心與共識,其立足點不同,嗣後的發展與重要性也有不同。

所謂法律,係指為達成國家目的,而透過民主手段,建構一套形諸文字,而由國家賦予強制力量的社會規範;建構的時間短,較為客觀,具有普通性。所謂宗教,係指由先知先覺所建構的誡約教義,透過崇拜信仰的方式,用來教化世人的社會規範;遠古即有,亦不斷發展,較為主觀,僅具部分性。所謂倫理道德,係指為使社會和諧有秩序,經由約定俗成、長久演化而來的社會規範。其建構與發展,當在前二者之間;其規範較宗教客觀,較法律主觀,雖有普遍性,但無如法律具有外部的強制效果,亦不如宗教具有內在的強烈動機。大致言之,法律是以國家為適用範圍,對任何人均有強制約束力;宗教原屬團體組織,惟已漸次走向社會,甚至是國際社會,對信者有其約束力,對不信者毫無約束力;倫理道德則存在於社會,雖有約束力,卻無強制力。

固然當前臺灣社會,任何人皆應以法律為行事的主要憑藉,然而在法律所不及之處,例如法律未規定者,法律授權處理者,法律允許的私權領域,或人的內心思維,在在需要宗教或倫理道德去填補、去維繫。也因此宗教與倫理道德亦有無與倫比的重要性。儘管兩者有諸多不同之處,但就其本質、內涵、作用、憑藉與目的言之,兩者也有相通之處,謹分述如下:

(一)就本質言之:宗教雖藉助萬能的神,有時難免貶低人的價值,不過其主要仍透過靜的經典教義與動的教化宣導以傳達其信念的價值。倫理道德亦以簡單的文字規範經由父母長輩、學校教師等不特定人士將其信念價值傳達給相關人員。兩者作為方式或有不同,但其本質均為形而上的精神,具有相當的主觀性、抽象性、社會性與規範性。所謂主觀性,指的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所謂抽象性,指的是化約的、歸納的、統攝的原理原則;所謂社會性,指的是兩個人以上依存互動的生活;所謂規範性,是指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的要求。就本質而言,兩者並無不同。

(二)就內涵言之:宗教的領域至為廣泛,包括宇宙、人類的起源、人的前世與來生等,都是其探討的對象,只是不同宗教涉入的多寡深淺不一,講法亦不盡相同而已。不過其中最主要的內涵還是處理人的問題,包括人性、人心、人際等,此可謂各宗教之所同。倫理道德僅以探討現實的人心、人際問題為範圍,其探討範圍明顯較小。不過就主要內涵而言,兩者亦無太大不同。

(三)就作用言之:宗教透過先知、神職人員的教導指引,經由經典教義的研讀修習及成員之間的共同切磋以追求心靈的安定、充實與成長;倫理道德,則透過學校教師、社會賢達人士等,將古聖先賢老祖宗所留傳下來的訓言,予以傳承及發揚,以追求人際的秩序、和諧與穩定。一樣是透過靜與動的兩種作用。就此而言,兩者完全沒有不同。

(四)就憑藉言之:宗教雖然僅具部分性,不能拘束全部的人,但對信教者來說,其自願遵行的效力則是很強的。不過對於違反教義者,除少數較為激進的宗教外,多數宗教只是採柔性的勸導建議,就是制裁,頂多也只是眾人批判,逐出教門而已,並無強力的制裁作為。倫理道德一樣欠缺強而有力的制裁,其制裁措施只有社會清議與責問,更是微不足道,此與法律有國家公權力作為後盾的情形相較,其憑藉自有不同。

(五)就目的言之:除有特殊目的的宗教或藉以騙財騙色的邪教外,多數正當的宗教都是透過神秘、恐怖與希望的手段,勸導世人為善,不可為惡,以達到勸善懲惡的目的。倫理道德並未透過外力,只求人力,一樣是要達到勸善懲惡的目的。此與法律重在懲惡,幾無揚善的功能,完全不同。

要而言之,宗教與倫理道德雖然有其不同之處,然而二者卻也有許多相通之處,因此外國部分人士甚至有誤認我國固有傳統倫理道德為儒教的情形。如上所述,二者在本質、主要內涵、作用、憑藉與目的等五方面,明顯有其共通性,值得吾人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