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校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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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筆壇 2014 年 12 月 8 日 財稅系老師/羅時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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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的發展與趨勢(下)

二、全球的政策趨勢
根據世界能源委員會(World Energy Council, WEC)的預測,到2020年所有再生能源對全球能源供給的貢獻率將達21%;但若要達成環境永續的情境,則到2020年再生能源對滿足全球能源需求的貢獻率必須提高到30%,其中12%則來自「新的」再生能源。聯合國的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PCC)則預測,在2020年,水力、太陽能、風能、海洋能及生質能等再生能源,將可提供全球約25%的能源。因此為了增加再生能源占總能源供應的比重並達成特定目標,許多國家都規劃再生能源的強化政策(多以「永續」、「安全」、「效率」及「潔淨」為主要目標),並採行相關的鼓勵措施,以進一步發展再生能源技術。例如,在歐洲聯盟的白皮書(White Paper-European Commission, 1997),其目標確定了歐盟2010年全部再生能源占總能源的比重應提高至12%,這比1997年的6%高出一倍;其中,「綠色電力(green electricity)」指令要求,再生能源電力的消費比重平均應為22%(按不同國家),這比1997年的14%高出許多;再者,在總汽車燃料中生物燃料占的比重應為5.75%(所有國家)。這些指令都必須轉化為國家政策,並由歐盟成員國在未來積極的實施。歐盟2001年的指令(指令2001/77/EC)也為發展在歐洲的再生能源,提供了一個框架性的建議作法。2007年3月歐盟國家元首已同意建立一個具有約束力的目標,到2020年歐盟總能源需求中,再生能源的使用需達20%(採彈性靈活的共同目標)。

歐盟對發展再生能源的共同政策,主要包括三項內容:1.支持技術研究發展計畫;2.建立中期和長期目標;3.提供價格或數量的保證制度。但是,再生能源市場滲透的實際誘因,目前仍是很有限的。在歐盟擬議的新憲法中,它明確指出對於能源政策將有所謂的「共同制度」,這使得歐盟採取更多政策倡議實施再生能源的推廣。至於未來將如何執行支持再生能源的共同制度,短期而言,包括固定費率(保證價格)和稅額減免仍然是需要的;然而如此的政策對政府而言並不是免費的。長期而言,「連續性」是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前提。隨著再生能源市場正逐漸變得越來越成熟,也許歐洲支持的再生能源制度,有必要逐漸演變成使用義務和綠色證書(可交易許可證)交易制度。

綜之,自1990年代開始,歐盟重點轉向政策的逐步實際執行,目前各國政策已使其再生能源的市場逐步滲透;例如風能由丹麥、德國和西班牙;太陽光能由德國;太陽熱能由奧地利和希臘;生物量由瑞典、芬蘭、奧地利和德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歐盟再生能源實現了高成長率,生產風能每年(1990至2000年)成長40%;而太陽能產業和生物質發電生產的成長速度也很高。快速成長的風力發電量,導致了強歐洲風力渦輪機產業的興盛,全球市場的份額高達90%;這驗證了發展綠能產業,除了可改善環境與減緩能源供應等問題外,它也有助於一國的經濟成長。

另外,美國在歐巴馬總統上任後,即制訂非常積極的能源政策,加速投資環境友善的能源發展與應用,並強調需仰賴技術解決能源與環境問題,預定未來10年內投入1,500億美元推動清潔能源計畫(為2009年經費的2倍)。日本於2007年4月提出「Cool Earth 50」計畫,針對全球2050年溫室氣體排放減半之目標,認為只利用目前已發展之技術是無法達成的,必須開發創新技術(包括再生能源)才有機會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半之目標;能源缺乏的日本,已設立一個在2010年再生能源占3%能源使用總量的目標,而韓國的目標是提供再生能源占5%。其他發展包括在不同國家推出指令性的再生能源生產配額,各種形式的保證價格制度,生產的稅額抵免,以及可交易認證制度等。

綜言之,再生能源正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與支持,它的發展除了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外,也可保留、改進對現有油氣類資源(如燃油、石油氣)的使用,並創造就業和促進產業升級。故其可兼顧多種相關的能源政策目標:環境可持續性(包括溫室氣體減排)、控制能源成本、分散能源使用風險、提高能源供應安全性和產業的發展。尤其在對環境生態的友善方面,與傳統能源相比,再生能源明顯具有優勢;且隨著確認氣候變化的風險,唯有加強發展再生能源,才能使溫室氣體排放量削減之京都議定書目標得以實現。